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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热电联产项目获批复:建设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  2014-11-4

近日江苏环保厅下发关于对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为批复全文:



苏环审﹝2014﹞115号


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38号)及仪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仪环初审〔2014〕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仪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按《报告书》所述建设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


二、同意仪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以新代老”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锅炉补给水再生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仪征实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超滤反冲洗废水、净水站排水均在厂内回用。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废水接管口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公司现有1#燃煤热电机组只作为采暖期(11月、12月、1月和2月)供热补充,其他时间不得投入使用,其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十)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投运后公司现有2#燃煤热电机组应关停,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小锅炉,现有26台燃煤小锅炉须立即淘汰,并作为本项目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十一)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大气污染物:


SO2≤111.9/129.42吨、NOx≤412.7/444.0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扩号内为排入环境量):


废水量≤19760/159300吨、COD≤5.533(1.186)/44.606(9.561)吨、氨氮≤0.593(0.158)/4.781(1.27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扬州市环保局和仪征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仪征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仪征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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