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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华兴电力热电联产项目获批:建设2台F级(40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  2014-11-4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日获得批复,将建设2台F级(40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


以下为批复全文:



苏环审〔2014〕107号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20号)及张家港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张环发〔2014〕5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张家港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按《报告书》所述建设2台F级(40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


二、同意张家港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尽量回用,其余部分接入张家港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清洗委托专业清洗公司,清洗后的酸碱废水由其处理,厂内不得设处理、存储设施。本项目试运行后,厂区原废水排放口须立即关闭,并作为本项目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全厂(含一期)水处理工艺中不得添加含氮、磷药剂,冷却塔不得采用含氮、磷阻垢剂。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所列要求。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侧达4类标准。工程设计中须进一步强化厂界降噪方案,确保居民区厂界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土方挖掘后应及时回填,减少土方堆存时间。临近居民点的施工作业区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加快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及输气管线工程建设,确保其与本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本项目建成投运后应立即关停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金柳江南热电公司、张家港恒东热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印染厂燃煤供热锅炉及规划供热范围内36家企业的41台燃煤小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十一)公司须尽快落实现有工程一干河取水口搬迁计划,确保“沙洲湖(应急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


(十二)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


废水量≤28675吨,COD≤5.0675吨,氨氮≤0.099吨,总磷≤0.0528吨。


(二)大气污染物:SO2≤250吨,NOX≤122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和张家港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张家港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张家港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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