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保障→有限市场化→全面市场化
一、配套文件从整个电力系统层面对可再生能源设计了发、送保障制度
1.保障性足额收购
此次电改配套文件对分布式风、光电源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竞争”。分布式电源将是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2.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和统一调度
我国目前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电力消费供大于求,尤其对于工业薄弱的西北地区,在特高压外送线路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建设在此地的大型集中式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正经受着弃光弃风的考验,此次电改配套文件,结合之前发布的《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并通过统一预测出力,做好电力电量平衡,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
“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调度机构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
同时,政府用行政手段明确“修订火电运行技术规范,提高调峰灵活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调峰空间”。
3.加强电力外送
文件规定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原则上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
政府在组织制定年度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应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输电通道,增加电网调度灵活性,统筹考虑配套电源和清洁能源,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提高输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此文件将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能源输送中的比例进行明确,大大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电量及收益。
二、在有效保障制度的情况下,鼓励可再生能源尝试参与市场竞争
1、带补贴的市场化
文件规定“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条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可参与电力市场,鼓励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结合已有的政策,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免交政府性基金,免系统容量费,享受电价补贴,如此参与市场竞争,还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的。
2.优先发电权可转让
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这是给予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
3、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
政策规定允许火电、水电参与直接交易;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
“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这样的售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清洁电力和增值服务,在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
三、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后的全面市场化
随着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的发展,市场的成熟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摆脱发电成本高企的情况,实现平价上网,完全市场化,与其他能源公平竞争。
目前的电改配套方案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还是政策性收购为主,市场化为辅,随着输配电价试点从深圳和内蒙古推广到全国,随着现货市场的逐步形成,在分时电价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支撑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终将成为推动能源转型的主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