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电政法[1994]461号”、“关于开展全国大型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408号”及“关于全国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成果验收及成果出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6]662号”等三件风电产业相关规范性文件罗列其中。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加快发改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的发展,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的管理,针对其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场并入电网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风电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归口管理、监督指导与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地区做好风电场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风资源详测等前有期工作,并负责设计审查和协调风电场并网工作。
第五条 风电场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积极主动争取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机构支持,并签订并网协议。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
第六条 风电场容量与电网统一调度的容量的比例,原则上由稳态运行下的电能质量、最小线路损失和暂态稳定性等因素决定。当风电场容量占电网统一调度容量的5%以下时,一般无需装设控制设备;当超过5%时,应与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运营单位应绘制出风速频率曲线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编制月平均风速变化和年平均风速日(0—24小时)变化曲线,并根据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曲线,结合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出年、月(季)和日预报发电计划以及次日的风速和发电预报,报送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审批。
第九条 风电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与处理、监视与记录和自动控制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大型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