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络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配电网络的重复投资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显而易见的不经济性,无论是《电力法》还是配套文件均肯定了配电网络的自然垄断地位。
过去,《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基于输配售不分的传统体制,确立了“一个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原则,因此不会存在配电网经营权竞争问题。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同时还规定:“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也就是说,允许增量配电业务的输配分离(即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而输电网仍由电网企业投资运营),以及输配与售电的分离(即从事输配业务的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也明确了在输配环节仍进行排他性许可管制。
问题在于,是否意味着允许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授予配网经营权)在配网投资领域开展竞争?“同一供电营业区”应如何界定?
从目前来看,主管部门事实上允许发电企业“蚕食”电网企业的配网经营权。国家能源局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阶段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关于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经营权问题,为了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售电的积极性,也不至于造成新的‘厂网不分’。《实施意见》对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增量配电网(不包括公共配电网)并未专门限制。”
显然,发电企业在本轮电改下应可以与电网企业在配网领域开展竞争。除了上述并不够细化的排他性许可限制规则,其他关于配网投资竞争性规则应及早谋划并进行法律层面的设计。
9号文及配套文件保留了电网企业除发电外的全产业链功能(输配售);同时,发电企业将拥有除输电职责外(发、配、售)的产业功能,因此,电力系统将彻底转变传统的“发-输-配-供-用”单向的B2C电力供给体系,上下游关系将日益复杂和模糊化。
首先,发电企业面临上下游与竞争关系叠加的问题。由于暂不涉及调度分离问题,电网企业仍占据绝对优势,在电力系统中仍处于中枢指挥地位,从这种意义上说,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仍为上下游关系。同时,售电侧放开后,电网与发电在售电领域将成为竞争关系,对电力企业利润贡献最大的工商业大用户将是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争夺的主要对象。
因此,电网企业是否会利用其在电力系统中的中枢地位,在售电领域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发电企业决定是否进入售电市场的关切问题之一。
其次,发电企业面临向电网售电和自身售电关系处理问题。受经济下行影响,发电企业在电网统筹体制下虽然经营困难,但勉强能吃上“大锅饭”;如直接开展市场化直供售电,保不准还“没饭吃”。在现货市场建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发电企业将面临双轨制售电体制下的艰难取舍问题。
第三,发电企业面临发电侧开放与售电侧开放双重压力。为保证售电公司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竞争,有必要对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放(包括为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达成的购电交易提供输电服务)的接入标准、工程规范及相关管理细则进行规范,确保输配电网公平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