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召集财政部经建司、税政司、能源局新能源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三峡、龙源、国家电网集团公司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水电总院,召开座谈会,研究调整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并结合近日一直宣导的未来电价降价等因素,并表示光伏、风电2016年上网电价降低补贴将是大概率。
截止目前经过讨论研究,新电价并未有较大改变,将于2016年1月1日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未来光伏上网电价将在现行基础上逐年下调,现行的一类资源区电价为0.9元每千瓦时(下同),而2016年至2020年的上网电价分别为0.85元、0.82元、0.79元、0.76元和0.72元。二类资源区价格从现行的0.95元,降低至0.92元、0.89元、0.86元、0.83元和0.8元。三类资源区从现价1元,依次递减为0.98元、0.96元、0.94元、0.92元到0.9元。(见附图)
国家发改委近日将可能下发《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讨论稿),并向各省、市、自治区及多家相关央企和政府部门征求对该文件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征求完意见后将择机发布该正式文件,情况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到2020年风电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的目标要求,长期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地面电站或按地面电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具体价格见附件一和附件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投运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适当降低上述标杆电价。
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午那个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其中,完成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80%的省份,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环保电价。
三、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过顶的当地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四、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核准)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和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
虽然光伏上网电价逐渐下降,幅度并不大,但光伏电站更重要的还是补贴能否及时发放到位,能否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随着组件价格和光伏电站的度电成本逐年下降,以及利息的逐年下降,对于电站理论投资收益并不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