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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新规 新建住宅须按规定装太阳能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作者:  2014-11-3

合肥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按照“新规”,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标准,由住宅层数更改为日照时长。


日照超4小时须装太阳能


太阳能利用是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形式之一。按照此前的规定,在合肥,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目前已开始施行的“新规”中,该提法做出了较大调整:满足春分或秋分日日照时间累计达到4个小时的新建居住建筑楼层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相比于楼层限制,日照时间更能衡量光照条件,更加科学合理。”对于这一变动,市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按照“新规”,不满足该条件的建筑,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报该委备案公示,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节能标准提出更严要求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对建筑节能标准提出了更严要求。


按照“新规”,设有集中中央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65%的设计标准实施。而按照原有规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集中中央空调系统建筑,才须执行65%的节能设计标准。


此外,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绿色建筑”向县域扩展


“新规”对绿色建筑进行了更详细的要求: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评价;3万平方米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标准评价;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滨湖新区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以往,我们的建筑节能只在主城区和滨湖新区执行,现在,范围扩大到了4县和巢湖市,向县域范围延伸。”该负责人表示,“新规”不仅提高了标准,而且扩大了范围。


据介绍,2006年至2013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屡创佳绩,连续8年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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