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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全文)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  2014-10-30

近日江西省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苏财规〔2010〕28号


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发电企业污染减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了《江苏省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


扣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发电企业污染减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扣减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通过对享受脱硫补贴电价的企业进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考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减相应脱硫电价补贴形成的资金(以下简称“脱硫考核资金”)。


脱硫考核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主要用于脱硫装置在线监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改造补助等。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脱硫考核资金项目预算,对脱硫考核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脱硫考核资金项目的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脱硫考核资金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脱硫考核资金使用应控制在年度上交财政专户金额范围内。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脱硫考核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在线烟气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根据运行、维护成本核定补贴。


(二)便于脱硫设施监管对烟气旁路实施拆除、铅封等措施费用的补助,以及在线监测测点由混合烟道改向烟囱等的费用补助。


(三)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费用的补助。


(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维修、改造,脱硝设施建设补助。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与发电企业脱硫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脱硫考核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全省在线烟气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企业项目由各发电企业报省环保厅审核后,由省环保厅报省财政厅核拨。管理部门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二)发电企业烟气旁路拆除以及监测测点由混合烟道改烟囱补助,由发电企业报省环保厅审核后,由省环保厅报省财政厅核拨。铅封烟气旁路所需费用由省环保厅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三)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费用的补助,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招标,按不高于合同额三分之一补助,由省环保厅报财政厅审核拨付。


(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维修、改造,脱硝设施建设补助,由发电企业报省环保厅审核后,由省环保厅报省财政厅核拨。


第六条 脱硫考核资金项目申报时限。


(一)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单位于4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三)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6月底前下达脱硫考核资金。


第七条 脱硫考核资金项目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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