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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全文)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  2014-10-29

发改运行[2014]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以来,我国天然气供需形势总体平稳。但冬季高峰期矛盾仍然突出,保供难度较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精神,为实现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稳定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总体任务要求


(一)准确把握供需形势。今年以来,国内天然气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居民、采暖等刚性需求占比不断提高,工业用气冬季压减空间十分有限。与此同时,管道进口及煤制气等资源供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海上天然气和进口LNG(液化天然气)市场消纳困难。预计今冬明春我国天然气供需总体偏紧,华北、西北等部分地区高峰时段矛盾突出。如遇持续低温天气,形势将更趋严峻。


(二)明确任务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国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努力增供资源,强化需求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推动改革创新,实现天然气迎峰度冬形势总体平稳,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挖潜力,千方百计增加资源供应


(三)保持现有气田满负荷生产。供气企业要严格落实既定产量指标,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区块和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合理安排检修,加大长庆、塔里木、青海、西南、大牛地、荔湾3-1和东方1-1等主力油气田的开发力度,优化开采方案,防止气井产量下降,确保产能充分发挥,努力完成生产计划,及早安排加钻采气井,争取关键时刻放压增产。


(四)加快新区建设步伐。积极推进西南地区磨溪、元坝、川西中浅层等新区产能建设,加强新井投产的组织管理,加快试气和地面工程建设,确保新井及时接入集气管网,力争在用气高峰期到来前,形成有效供应能力。


(五)减少损耗和自用。供气企业在生产运输环节,要进一步优化阀室门站、压缩机日常运行,有效降低损耗。同时,压减油气田自用和系统内化肥、化工、液化等生产用气,努力增加管道气外供量。


(六)稳定管道气进口。中石油要加强与中亚资源国家的衔接协商,协调乌兹别克斯坦尽量保障管道进气量,哈萨克斯坦尽可能减少下载量,努力实现进口管道气稳定供应。


(七)统筹利用非常规资源。及时解决内蒙古大唐、新疆庆华等煤制气生产和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平稳运行。未与主干管网连接的煤层气资源,要争取就近并网或以CNG(压缩天然气)、LNG等形式参与地方保供。加大重庆涪陵、四川长宁-威远等页岩气开发项目建设力度,努力增加非常规天然气供应。


(八)盘活进口LNG等富裕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应尽早明确进口LNG或海上天然气的采购数量,委托供气企业提前在较低价位锁定资源,通过串换等方式,弥补用气缺口,保障重点需求。供气企业要做好货源准备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在满足现有市场需求的同时,统筹管输和LNG接转能力,相互提供代输、接转服务,努力降低气化、管输成本。


三、完善设施,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九)加快管网建设。抓紧推进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西段、中石化济青二线和广东管网二期等项目建设。加快中石化渝济线增压改造及清管作业,力争发挥管道最大输气能力。加大部分地区城市管网改造力度,进一步完善输配气管网,提高城市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十)消除管输瓶颈。新疆等地要尽快分离串接在居民生活用气管网上的汽车加气站、工商业等用户。加快天津浮式LNG接收站与城市管网联络线建设进度,确保用气高峰前投用。


四、有保有控,切实加强需求侧管理


(十一)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全国平衡、供需协商”原则,把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逐步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供需双方要明确供应总量、峰谷期供应量以及可中断用户的中断时间等,确保用气总量与峰值可预、可控。加强“煤改气”项目规划与供气计划的衔接,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进度。适当发展可中断用户,控制新建陆上管道天然气液化工厂,严禁违规项目用气。


(十二)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制订完善不同供应水平下的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到用户的减停供次序,始终坚持民生第一的保供原则。各地要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应保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十三)适当削减发电等用气。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燃煤机组能力及跨省区余缺调剂作用,减少冬季高峰发电用气。建有液化工厂的新疆、陕西、内蒙古、山东、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间要尽量减少或停止LNG生产。


(十四)大力做好节约用气。继续推行建筑保温、分户热计量、老旧供热管网和锅炉供热系统改造等节能技术;严格控制超市、商场等公共建筑室温,推广学校、写字楼节假日低温运行措施,提高天然气使用效率。


五、多措并举,努力搞好安全生产


(十五)加强隐患排查。供气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主干管网和配套设施维护,加大生产井、采气设施、地面集输系统、净化处理设施等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检维修工作,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设施冬季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六)做好安全保护。各地要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加强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天然气生产、运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十七)强化应急管理。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长输、城市配气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事故预案切实可行,同时安排好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确保处理有序、响应得当。


六、改革创新,健全市场化保障机制


(十八)落实天然气调价政策。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要求,及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尽早出台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争取冬季用气高峰前实施到位。鼓励各地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缓解供需矛盾。


(十九)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加快工作步伐,在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在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同步建立阶梯价格制度。


(二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研究采取市场化调节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一些高峰时段主动削减负荷的用户,在资源保障和价格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今年8月12日,我委在出台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调价措施时,已暂缓调整化肥用气价格,并要求化肥企业承担调峰责任。有关方面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一)搞好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天然气利用领域供气企业及用户信用体系,通过供气合同备案等措施,采集供需双方信用记录,重点加强供气企业及大用户等法人的信用管理,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记录;对积极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给予政策优惠,同时作为良好信誉载入信用档案。


七、增加储备,提高应急调峰能力


(二十二)优化储气库注采方案。在用气高峰前,要尽量增加今冬能发挥作用的江苏金坛、河北华北和天津大港等储气库注气;力争新建成的河北苏桥、新疆呼图壁等储气库冬季实现采气;适当延缓新投产、今冬明春尚不能采气的天津板南、辽宁双六等储气库注气进度,合理调配使用储气资源。


(二十三)提高储气库运行效率。中石油、中石化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储气库分级应急机制,区分常规可采和高峰可采储气库,保证高峰期开采压力及采出效率,做到起始缓采,中间强采,最后净采,最大限度发挥储备资源的应急保障作用。


(二十四)建立健全调峰机制。各地要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逐步建立与消费规模相适应的应急调峰储备。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超过40%的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简化项目核准流程,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等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


八、加强监测,及时掌握供需动态


(二十五)强化供需形势预测预警。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掌握市场用户及用气结构,及时发现影响平稳供气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潜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采取停限供措施,特别是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须提前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六)加大综合协调力度。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运行调节,做好应急调度,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各地发改、经信、能源等部门要会同城建、气象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煤、电、油、气、热等供应企业参加的联合会商调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加强综合协调,统筹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改善空气质量的同时,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努力实现供需平衡。


九、强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企业要与新闻媒体密切沟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天然气资源现状、利用政策等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公众节约用气、合理用气意识,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供应紧张状况,要及时通报供需形势和采取的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配合与支持。


   十、落实责任,完善问责通报制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无序进行“煤改气”以及没有按规定实施有序用气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特别是发生大面积居民用气停限供情况的,要追究责任。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紧急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能源局(油气司)。


   联系人:蒋韧 010-68505583,李雷010-6850169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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