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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有权关闭污染企业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2014-10-18

 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10月17日,国家环保部一次性公布了4个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除了明确规定可以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外,还规定环保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污染企业的设施,责令其停产整治,甚至最终关闭污染问题严重的企业。


 4文件配合最严环保法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但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一系列的实施细则。10月17日,环境保护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这些配套文件将于年内印发。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制定上述4个配套文件旨在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


 据悉,这4个文件着重明确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


 未批先建可按日计罚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办法中明确,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例如,一些高速公路建成几年都未能进行环保验收,过去环保部门只能对其一次性处以最多10万元罚款。但按照新规定,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也就是说,每天都可以罚10万元。


 为解决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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