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等相关工作。
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已基本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的登记建档和公告工作,但从全国来看,各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一要加快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进度。各地要抓紧对本地区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能力情况。现有生产煤矿的产能登记公告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暂停核增生产能力,并依法依规限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