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发电企业的一名营销人员,自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行以来,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并因此而困扰。这些问题有大有小、有难有易,许多问题还会涉及电力市场理论、政策以及规则等方面,往往苦思冥想不得其解,虽然有的问题有时候也会豁然开朗。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规定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有些理论为什么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问题的结症在哪儿?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或途径?《电力市场之现实思考》系列就是汇集了对这些问题的感受与看法、心得与辨析。
本文以广东为例,分析了在没有现货市场的情况下中长期交易中用户侧(售电侧)偏差电量考核风险的控制,探讨了偏差电量考核中售电公司分成比例与电量偏差率的关系。
设:合同用电量为Q合同, 偏差电量为Q偏差, 用户目录电价为P目录,出清价差为P价差(P价差=目录电价-出清电价)。
一、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用电量情况下
(1)电费结算公式:(Q合同+Q偏差)×(P目录-P价差)
(2)偏差考核公式:Q偏差×2P价差
“(1)+(2)”可以得出:
(3)(Q合同+Q偏差)×(P目录-P价差)+Q偏差×2P价差= Q合同×(P目录-P价差)+Q偏差×(P目录+P价差)
公式(3)说明:合同电量按照出清价格进行结算,超出电量按照“目录电价加出清价差”进行结算。即:Q合同按照(P目录-P价差)结算,Q偏差按照(P目录+P价差)结算。这才是对“正偏差电量按差价绝对值2倍进行考核”一说的正确理解。
设用电侧总收益(包括用户及为其代理的售电公司)=差价收益-偏差考核 则:
(4)用电侧总收益=(Q合同+Q偏差)×P价差-Q偏差×2P价差=(Q合同-Q偏差)×P价差
公式(4)说明:当Q偏差=Q合同时(偏差电量达100%),用电侧总收益为0,用户侧实际用电量等于全部按照目录电价进行了结算;Q偏差﹤Q合同时,即正偏差小于100%时,用电侧总收益为正,且出清价差越大,用电侧总收益越大;Q偏差﹥Q合同时,即正偏差大于100%时,用电侧总收益为负,且出清价差越大,用电侧总收益越小。
考虑到2%的偏差免考核,则偏差考核公式修订为:
(5)(Q偏差-Q合同×2%)×2P价差
设售电公司差价分成比例为β,则:
(6)(Q偏差-Q合同×2%)×2P价差﹥(Q合同+ Q偏差)×P价差×β时,售电公司将净赔偿。
公式(6)简化得出:
(7)Q偏差/Q合同﹥(β+0.04)/(2-β)
公式(7)可以看作是售电公司正偏差风险控制公式,当(β+0.04)/(2-β)大于电量偏差率时,售电公司就规避了净赔偿。
公式(7)说明了对电量偏差率越大的用户,售电公司应该提高差价分成比例以降低偏差电量考核风险。
【举例1】合同电量5000万千瓦时,目录电价0.5元/千瓦时,出清价差0.1元/千瓦时,实际用电量6000万千瓦时,售电公司差价分成比例为30%,偏差考核全部由售电公司承担。则:
差价收益=6000×0.1=600(万元)
偏差考核=(6000-5000×1.02)×2×0.1=180(万元)
用户侧差价收益=600×(1-30%)=420(万元)
售电公司收益=600(万元)-420(万元)-180(万元)=0(万元)
再按公式(7)验证:
Q偏差/Q合同=1000/5000=20%
(β+0.04)/(2-β)=(0.3+0.04)/(2-0.3)=20%
即Q偏差/Q合同=(β+0.04)/(2-β)
说明售电公司收益为0。
二、实际用电量少于合同用电量情况下
(1)电费结算公式:(Q合同-Q偏差)×(P目录-P价差)
(2)偏差考核公式:Q偏差×2P价差
公式(1)、(2)已经说明了实际电量按照出清价格进行结算,少发电量按照差价绝对值2倍进行考核。这与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用电量情况下的公式(1)、(2)其实没有本质区别。
“(1)+(2)”可以得出:
(3)(Q合同-Q偏差)×(P目录-P价差)+Q偏差×2P价差= Q合同×(P目录-P价差)+Q偏差×(3P价差-P目录)
公式(3)说明:合同电量按照出清价格进行结算,少发电量按照(3P价差-P目录)进行结算。这才是对“负偏差电量按差价绝对值3倍进行考核”一说的正确理解。
(4)用电侧总收益=(Q合同-Q偏差)×P价差-Q偏差×2P价差=(Q合同-3Q偏差)×P价差
公式(4)说明:当3Q偏差=Q合同时(偏差电量达1/3),用电侧总收益为0,用户侧实际用电量等于全部按照目录电价进行了结算;3Q偏差﹤Q合同时,即偏差小于1/3时,用电侧总收益为正,且出清价差越大,用电侧总收益越大;文中“3Q偏差﹥Q合同时,即正偏差大于1/3时,用电侧总收益为负”更正为“3Q偏差﹥Q合同时,即负偏差大于1/3时,用电侧总收益为负”
考虑到2%的偏差免考核,同理得出:
(5)(Q偏差-Q合同×2%)×2P价差﹥(Q合同-Q偏差)×P价差×β时,售电公司将净赔偿。
公式(5)简化得出:
(6)Q偏差/Q合同﹥(β+0.04)/(2+β)
公式(6)可以看作是售电公司负偏差风险控制公式,当(β+0.04)/(2-β)大于电量偏差率时,售电公司就规避了净赔偿。
公式(6)说明了对电量偏差率越大的用户,售电公司应该提高差价分成比例以降低偏差考核风险。
【举例2】合同电量5000万千瓦时,目录电价0.5元/千瓦时,出清价差0.1元/千瓦时,实际用电量4000万千瓦时,售电公司差价分成比例为30%,偏差考核全部由售电公司承担。则:
差价收益=4000×0.1=400(万元)
偏差考核=(1000-5000×0.02)×2×0.1=180(万元)
用户侧差价收益=400×(1-30%)=280(万元)
售电公司收益=400(万元)-280(万元)-180(万元)=-60(万元)
再按公式(6)验证:
Q偏差/Q合同=1000/5000=20%
(β+0.04)/(2+β)=(0.3+0.04)/(2+0.3)=15%
(β+0.04)/(2+β)小于电量偏差率,说明售电公司收益一定为负。
那么,售电公司差价分成比例β提高到多少时,才能避免售电公司净赔偿?计算如下:
(β+0.04)/(2+β)=20% 则β=45%。
同样,在β=30%时,电量偏差率控制到15%之内,售电公司就可以避免净赔偿。
售电公司按“固定差价+提成”方式的,事先可以通过预期和预测对电量偏差考核风险进行“预控”。市场出清及合同签订后,售电公司可以根据出清结果将“固定差价+提成”折成差价分成比例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