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为陆上风电Ⅳ类资源区,陆上风电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0元(含税,下同);2018年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58元。其中: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17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18年上网标杆电价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
二、我省为光伏发电Ⅱ类资源区,光伏发电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88元,2017年以后的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其中: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结算的部分相应调整。
四、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按相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