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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景超:对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意见的几点建议

来源:  作者:  2015-12-2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央出台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我非常欢迎这一文件的最后定稿和下发。它的总体精神是令人鼓舞的。我在美国加州电力行业工作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间,我经历了加州电力改革的风风雨雨。现就根据我的工作经验,谈谈我对中国正在进行的输配电价改革的看法和建议。由于对中国电力行业有隔岸观火的局限性,我的看法和建议可能会有不切实际的地方,欢迎读者指正。

      I本次改革首先进行输配电价改革是非常正确的。

      上一次的厂网分开可以说是一次不彻底的电改。厂网分开虽然引入了卖家之间的竞争,但由于买家只有一个,即电网公司,竞争是不公平的。和其他市场一样,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有足够多的买家和卖家。要想培养足够多的买家,必须先把电网公司的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开。分开以后,新的购售电主体就可以成立起来并参与竞争。通过输配电价改革,我们能对输配电网这个垄断性行业进行严格、准确、及时地监管,以达到用最少的投资来保证电力系统的可靠性。理想状态下是要求电网公司只专注于电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行。让电网既能保证电流畅通,又不会造成投资过度。只有输配电价改革实施以后,其他的改革,包括电力市场,售电侧改革才变得可能。所有的市场主体才能在相对独立的市场上进行相对公平的电力买卖。

      输配电价改革实行合理成本+合理收益的另一好处是它把电网业务向其他资本开放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输配电价改革实施以后,其他公司也可以投资电网。所有电网业主都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电网项目。再者,如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上一个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向各个电网发展商公开招标,最后把建设权授予资质好、成本低的电网发展商。项目投产运营后,他们都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各个电网公司的合理成本+合理收益。将竞争机制引入电网业务应该能够降低电网造价。

      II.交叉补贴不应成为本次电改的重点


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政府主导下的资源再分配。资源再分配就是交叉补贴。相比于整个社会的交叉补贴,电力行业的交叉补贴是小巫见大巫。所以我们对交叉补贴不应过于着急。只有电价精细到每一个用户,而且电价在每时每刻都不同,才能保证没有交叉补贴。在现实生活中,至少目前来看如此精细的电价是很难制定出来的。如果电网公司真的把电价制定得如此精细,而且能够把如此详细的电价信息呈现给用户,绝大多数用户也不会有时间去消化理解。用户最关心的是电费的总数。虽然电费的交叉补贴是不合理的,但是交叉补贴不是目前电力改革的主要矛盾。既然交叉补贴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就不应该急于对交叉补贴进行深入研究,避免一叶障目。

      III.制定输配电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输配电价的制定至少应该遵循以下三原则:

      第一、只有当电网公司的电力资产是有用的且是被使用着的,这些资产才能算成是有效资产。反之,如果电网公司的一些资产是无用的而且这些无用的资产是由盲目投资造成的,这些投资就不应该算成有效资产。

      第二、电网公司的投资如果是为了解决某一部分用户的问题,那么电网公司就应该向产生这笔费用的那些用户收费,而不应该向其他用户分摊这笔费用。

      第三、电价的制定必须要考虑到历史电价。如果按理必需对某些用户涨价,电网公司应该采取渐进式涨价方式逐步使电价趋于合理。电价的制定说到底是一门社会科学,我们不能用自然科学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电价问题。我们必须考虑不同用户的接受能力。

      IV.输配电价宜采用电网使用费的形式

      我们可以把中国的电网想成是一张网。输配电价采用电网使用费的形式比较好。意思是说无论是发电厂把电注入到这张网上还是用户从这张网上取电,他们都使用了这张网,都应该付电网使用费。如此一来,无论是发电厂商还是电力用户,都会建议电网公司投资最有经济效益的输配电项目。如果电网使用费只向电力用户收取而不向发电厂商收取,发电厂商就没有动力为电网公司提好建议,反而会逼迫电网公司多上项目并且为电网公司造势。决策部门就难以对电网公司的输配电项目申请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审批。再者,随着分布式电源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电力不单单是从输电网流向配电网,也会时常从配电网流向输电网。配电网和输电网的功能会渐渐趋同——送电网。送电网就是发电和用电客户的交流平台。向发电厂商和电力用户都收费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事实上电网公司向他们提供了相似的服务。当然,为了执行其他的产业政策,一个省区的电网使用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发电和用电区别对待。比如,为了鼓励发电,电网公司可以制定相对优惠的发电电网使用费。反之为了鼓励用电,电网公司可以制定相对优惠的用电电网使用费。

      V.电网公司只应向客户收取一次电网使用费

      电网公司只应向客户(包括发电商或电力用户)收取一次电网使用费。全国有30多个省区,跨省电力交易很频繁,电网使用费只收一次减轻了各省区电网公司制定电价的工作量,他们只需弄清本省内的物理发电量和物理用电量即可,而无须考虑外省用户对其电网的使用情况。对于跨省交易的市场主体,他们在和其他省区进行电力交易时,也无须考虑中间要经过几个省区。他们只需考虑本省区的电网使用费。在这样的设计下,电网公司对于那些中间交易都免收电网使用费。举例说明,如果真正的发电是在甲省,张三把甲省发的电卖到乙省,李四把电从乙省卖到丙省,王五把电从丙省卖到丁省的终端用户,那么只有甲省的发电客户和丁省的用电客户需要支付电网使用费,中间商张三、李四、王五无须付电网使用费。

      VI.不同省区的电网使用费可以不同

      不同省区电网的发展和规模是不相同的。比如在经济发达的省区,由于电网使用效率比较高,单位电量的电网使用费率会相对低一些,反之,在经济欠发达省区,单位电量的电网使用费率会相对高一些。我们应当允许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电网使用费率。不同的费率可以反映不同地区的送电成本,也会限制各地盲目投资上项目。由于各个省区的电网使用费率不同,发电厂商和电力用户在评估其投资和营业策略时会尽量选择电网使用费率低的地方。

      VII.线损不应该包括在输配电价内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输配电价应不应该包括线损。线损本质上不是输配电资产的一部分,而是电能的一部分。线损的多少不但取决于电网结构本身,还取决于在线发电机组和用电负荷。在给定的电网拓扑的条件下,电力市场和相应的调度可以对线损进行优化以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如果把线损算成是输配电的一部分就可能会失去市场和调度对线损进行优化的动力机会。就我所知,美国各电力市场都是把线损划到电能价格的一部分,而不是算成输配电价。所以,我认为把线损考虑到电能价格里更好。

      VIII.直接交易应该提前享受到输配电价改革的红利

      对于直接交易,文件提到“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我建议对于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以制定一个有可比性的输配电价。比如可以参考深圳、蒙西、宁夏等地电改前后输配电价的变化量,要求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对电力直接交易实行相似的购销差价的调整。举例说明,如果我们发现已经进行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的平均输配电价是电改前平均购销差价的90%,我们可以要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电网公司向其区内的直接交易收取购销差价时给予90%的折扣。这样可以让直接交易提前享受到输配电价改革的红利。为了不给非直接交易用户增加负担,这些电网公司不允许把那少收的10%的购销差价转嫁到非直接交易用户身上。这样的安排也会促进电网公司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进行输配电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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