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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必:中国核电“走出去”需解决5大突出问题!

来源:  作者:  2015-11-10

    核电是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清洁能源。进入新世纪,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展了新一轮核电建设,主要核电强国都在进行国际市场开发和技术出口战略布局。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具有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国内核电装机和在建规模迅速扩大,核电“走出去”取得初步成果。但是,我国毕竟是核电行业的后来者,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关键还要看“内功”是否过硬。当前,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降低核电“走出去”融资成本

      核电“走出去”的目的地国在选择建设合作伙伴时,一般对融资成本,特别是核电出口国能否提供灵活、优惠的融资条件十分看重,甚至会影响到了核电项目的最终决策。

      我国核电企业国内融资成本偏高。韩国2009年中标约旦核电项目,所提供贷款利率为2%。俄罗斯为竞标阿根廷核电项目,向阿方提出的融资方案中,愿意提供56亿美元贷款,利率为1%。目前,美、日、韩等核电强国对核电项目15年长期出口信贷美元利率为3.18%。我国对核电长期出口信贷美元利率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能够获得的长期出口信贷美元利率在5-6%,与国际同行相比处于较大劣势。

     贷款来源渠道较单一。核电企业“走出去”主要依靠中国进出口银行“两优”贷款和商业贷款。政府优惠贷款额度较低,而核电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贷款规模难以满足核电“走出去”的需求。此外,一些目标国家不在“两优”贷款目录内,难以申请使用“两优”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进一步提高了整体融资成本。

股权融资难度较大。国家设立的股权性投资机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有限,对短期回报要求较高,而核电项目建设周期长,前期没有回报,难以满足股权投资机构的收益要求。

     为满足核电“走出去”大额、长期、低息融资的需要,需要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内保外贷、借船出海。即由国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担保,国内银行为该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出具保函,该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提供融资业务。目前,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各商业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进行额度控制。建议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外汇管理部门增加一定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核电项目“走出去”。

     二是加强出口信贷支持力度。对核电出口信贷利率给予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与美、俄、日、韩等主要核电出口国相比有竞争力的出口信贷。

     三是允许核电企业境外公开发债。

     四是用活外汇储备。用好主权投资平台,增加外汇储备注资认购核电企业定向债券。向政策性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定向用于核电项目“走出去”业务。对用于“走出去”的外汇储备资金,在政策性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国家主权投资平台中运营的资金,要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定额定效。

    五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核电“走出去”专项国家财政补贴,用于企业银行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补助、支持“首台套”装备“走出去”等事项。

六是提供税收优惠。对核电技术和装备“走出去”执行免税或出口退税政策,修订与有关目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二、加强核安全监管合作与监管能力建设

    目前很多有意向发展核电的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不论在核安全监管能力还是体系建设方面还都是空白。我国拥有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和监管模式,在核设备监管、现场监督、辐射环境监测等方面,已经接近核电发达国家水平。通过监管合作,帮助目标国家培养本国的核安全监管能力,建立核安全体系,对于未来在这些国家获取项目、输出核电技术有重要意义。建议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核电主管部门、外交部门协调,确定一批重点合作对象国,将核电监管合作纳入双边外交工作的议题。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核安全监管有薄弱的一面。相对迅猛发展的核电形势,监管立法滞后、机构独立性不够、人力和经费不足、核安全研究能力有限、核安全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经费短缺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尤其是国家核安全局不是实体机构,会影响我国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我国监管能力建设应当同国内核电发展速度与核电“走出去”的要求相适应。建议加快《核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大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恢复设立具有权威性的独立监管机构。提高核安全监管人员待遇。加快核安全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核安全设备检验体系,完善对重点核设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三、提高核电标准国际认可度

     核电涉及敏感技术,各国的核电发展政策不同,监管和认证体系也不一样,不同标准规范之间的互认性较差。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电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在事件叠加、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比以往更严格的要求。国际上现有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核电标准是核电技术发展、国家监管、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和技术发展相协调的产物,尚未形成配套体系。核电安全标准存在着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第三国标准规范混用的情况。目前,我国核安全技术法规主要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核安全标准制订。我国核工业标准和规范主要采用美国ASME规范或法国RCC系列规范。国内核工业标准正在按照上述美法两国规划制订中。这些标准在支撑国内核电项目时,通过参建各方及国家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可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一旦用于支撑出口项目,面对外方对“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差异的质疑,很难给出准确、有利的答复。

     我国核电标准国际认可度不高,距离支撑核电“走出去”的需要还存在差距。建议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与核电企业在标准制定上加强协调,全面开展我国核工业标准与美、法两国核工业标准规范的对比工作,以便在“走出去”过程中采用我国核工业标准,同时参考美法权威的第三国标准。

    核电堆型的标准化设计也应提上日程。目前,我国尚未对同一机型制定统一的设计标准与设计规范。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工程公司在设备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不完全相同,给制造企业的标准化、批量化生产带来一定困难,这对安全管理也是一项重大挑战。比如,中核、中广核订购同样的机组部件,不同企业、不同机型的设计尺寸不同,企业每生产一件就必须重新设计、重新试验。现有的几大核电装备制造企业,必须分别满足不同业主、不同机型的差异性需求,制约了批量化和系列化发展。

     建议核电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一是尽早实现“华龙一号”堆型设计、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的标准化,防止出现两大公司两条“龙”。二是在充分吸收依托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固化AP1000设计,形成标准化设计方案,并在相关核电企业之间共享,为批量化发展创造条件,防止出现三个公司三个AP1000系列。

    四、推进国内核电建设稳步发展

     2003年召开的全国核电建设工作会议提出,核电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技术路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自主化建设。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规模化发展,我国核电产业的研发设计、建安施工、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方面能力显著提升。AP1000项目在国内已经批量开工。今年10月,经国家核安全局评审,多年困扰AP1000的主泵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为新上AP1000项目扫清了障碍。我国自主研发的“华龙一号”签订了两个出口合同,5个合作框架协议。CAP1400得到南非、土耳其等国家的高度认可,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核电“走出去”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中国要在国际核电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本国的应用开发上达到较高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建设节奏。一是推进已批准的“华龙一号”项目建设,进一步夯实自主技术基础,为“走出去”创造条件。二是坚持AP1000技术路线,加快后续项目审批。据初步统计,“十三五”具备开工条件的AP1000厂址有10个,共32台,总装机容量可达4000万千瓦。这些机组可以考虑按每年5-8台的速度开工。在“十三五”期间再发放一批AP1000“路条”,为“十四五”作准备。三是建议尽快核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AP1400示范项目,并在“十三五”期间批量建设,同时成为“走出去”的主力机型之一。四是有序推动湖北咸宁、湖南桃花江、江西彭泽等内陆核电项目,“十三五”期间可考虑内陆核电项目零的突破。从安全性考虑,内陆新上核电项目应选择三代AP1000或CAP1400。五是为了保证核电的经济性,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的支持,建议进一步明确核电的基荷地位,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电网企业对核电电量全额收购上网。

     五、建立集中高效的核电决策体制

     我国核电建设取得的成绩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分不开的。1983年,国务院成立核电领导小组,当年秦山和大亚湾核电站开工,投产后又相继建设8台机组。之后因各种因素和缺乏高层统一领导机构,核电建设停滞。2003年,国务院成立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至2011年共开工建设31台核电机组。后来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变为重大专项领导小组,不再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能逐步弱化。2011年后,我国总结了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近两年重启核电项目建设,但新核准开工的核电项目偏少。这里固然与技术路线、厂址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公众接受度等因素有关,但缺乏集中高效的核工业高层决策体制也是重要原因。

     建议进一步提高核电工作的协调层次,在国务院层面成立核电建设和“走出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能源、核电监管、国防科工、三大核电企业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以及项目融资、燃料、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项目运营等环节中的重大问题,在国内核电建设和“走出去”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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