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依据《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5〕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推动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污染治理工程运行后能够持续、稳定达到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现就规范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推进,保证质量。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所有升级改造项目必须履行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手续,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协调组织升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机关、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等部门,统一组织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及在线自动监测设施验收工作,杜绝同一项目多次验收。对已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尽快开展验收监测、现场核查等工作,切实做到早建成,早验收,早发挥环境效益。
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完成后,外排各种大气污染物浓度应达到燃煤电厂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升级改造项目应通过新建或改造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实现超低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台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的各种负荷、任意时段均能稳定达到我省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三、燃煤发电企业应委托设区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开展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工程环保评估监测工作。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投运后,应连续稳定运行15日以上;手工监测采样孔位置、采样平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位置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同时应按技术规范完成CEMS的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达到上述条件后,即可开展评估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以上条件和现场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规定开展评估监测;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现场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实施评估监测。
四、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监测与检查情况,原则在20日内出具评估监测报告。监测期间,需要对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的机组不同工况负荷(高负荷>90%、中负荷75%左右,低负荷50%左右)、不同煤质情况下,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不少于3天,监测结果至少涵盖如下5种负荷、煤质条件:高负荷、近期煤种;高负荷、设计煤种;高负荷、近两年环保指标最差煤质;中负荷、近期煤种;低负荷、近期煤种。设计煤种确实难以取得的,可针对单项污染物对应煤质指标准备燃煤,如燃用与设计煤种灰分相同的煤种,评价烟尘排放情况;含硫率相同的煤种,评价二氧化硫排放情况;挥发分相同的煤种,评价氮氧化物排放情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针对每一工况条件,至少采集3个颗粒物的样品。监测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入炉煤质和工况负荷,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提交监测期间及之前15天的完整运行台账。